家庭和睦,万事兴旺,家和则国家太平。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的。在坚持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新的规定。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讲清法律。
一
当爱情已成为过去
彩礼去哪儿了?
典型案例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按照家乡习俗,送了10万元的礼物。由于两人聚少离多,而且经常吵架,最终分手,也没有领结婚证。彭某想退还彩礼,但女方拒绝,遂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退还了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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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婚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登记结婚但不住在一起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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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彩礼,即当不能满足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时,彩礼无效,受赠人必须返还彩礼。彭支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维持夫妻关系相对稳定。现在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归还。至于返还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的数额以及返还彩礼的情况来确定。如果“以彩礼为名赚钱”,进行“婚姻诈骗”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实施例2
“爱情协议”不是合同
青春怎么能用金钱来换取呢?
典型案例
交往期间,杨某与女友签订了一份“爱情协议”,约定如果分手,他将向女友支付10万元“青春流失费”。后来,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因10万元货款问题,女子将杨某告上法庭,但后来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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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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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进行规范。青春和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以金钱形式“补偿青春”的协议违背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子提出的“青春损失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
甜言蜜语可能会后悔
红包送出去后很难拿回来
典型案例
张经常给女友杨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来,张某总共花费了5万多元。此外,他还给杨买了一枚价值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来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自己失去了生命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相关款项和财产。法院判决女子仅归还戒指,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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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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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夫妻间常常互赠礼物、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礼物。情侣之间的礼物一般可以分为免费礼物和有条件礼物。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通常被视为免费礼物,无法退回。订婚钻戒是一份礼物,也是一份有条件的礼物。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识并相爱并不容易。夫妻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有经济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力争和睦相处、分道扬镳。
案件
日常家务
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
典型案例
小刘和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培养”,小刘则认为不应该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刘某,给孩子报名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非常生气。他认为,未经他同意,培训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他要求培训机构退钱,但遭到拒绝。他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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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配偶一方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有效,但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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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包括家庭食品、衣物及其他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夫妻双方相互代理,享有权力家庭事务机构。这是婚姻的自然效果。当第三方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时,视为双方相互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没有得到小刘的认可,但这笔支出属于家庭日常所需,对夫妻双方都有效。因此,小刘的上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五
《离婚冷静期》
愉快的住宿体验
典型案例
小张和妻子脾气都很暴躁,结婚后经常吵架。大吵一架后,两人一气之下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两人30天后回来办理手续。不到30天,两人之间的怒火消散,和好如初,不再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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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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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承诺也会降低。民法典中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引导夫妻双方慎重思考、妥善处理关系,防止像小张夫妇那样冲动、草率离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案例6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所有权登记是关键
典型案例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全额为他们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五年后离婚。该房产目前售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全额付款购买的,与赵某无关。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均分。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需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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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版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个人对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赠送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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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父母出钱给孩子购买婚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父母购买的婚房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要考虑出资额、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认为,该房屋是陈某父母全款购买的,陈某与赵某的婚姻仅维持了5年。据此,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赵某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更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例子
个人债务 个人责任
同意借债并共同偿还
典型案例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债权人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借了数万元,并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定,该笔贷款系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的,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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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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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连带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必需而借入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 “家庭生活需要”是指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医疗保健,子女教育,养老,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 金额和用途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借款数万元打赏网络主播。这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需要和范围。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无需为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例子
血肉难分离
让孩子受益才是原则
典型案例
徐某(男)、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一岁半)、一女(8岁)。他们正计划离婚,并且都想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徐某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几倍,他认为自己有胜算。虽然李先生的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和他住在一起。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徐某按其月收入的40%向李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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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就年满两岁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以上了,就应该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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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很多夫妻最关心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的基本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本人的意见等因素,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做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经8岁多了,更愿意和母亲住在一起,所以应该尊重她的意愿。因此,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子。
家务活也是有“代价”的
离婚应该得到赔偿
典型案例
杨先生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对孩子。由于杨先生在外打工很忙,妻子就成了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孩子和老人。随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杨某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牺牲很大,向杨某索要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两人离婚,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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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配偶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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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活看似琐碎、琐碎,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该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本案中,由于杨某长期外出务工,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这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也为杨某做出了较大贡献。家人。因此,如果离婚,他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赔偿数额一般根据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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